2017-05-1810:34

[記者黃欣柏/台北報導]司改國是會議今由第五分組召開分組會議,預計討論兒少相關議題,其中與會委員、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如提案指出,目前刑法227條之1有所謂「兩小無猜條款」,即未滿18歲者與未滿16歲者為性交者,可減輕或免除其刑,她建議可修法加入但書規定:「年齡差距3歲以內者,不罰」。紀惠容提案指出,兩情相悅的未成年雙方發生性行為時,雙方父母經常會向對方提告,導致未成年人因此必須面對司法訴訟,甚至可能被貼上負面標籤;此外目前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、性平教育法等規定,教師一旦知道未成年人有疑似性行為之可能,就會直接通報,也造成教師與學生間信任關係破壞殆盡,甚至進一步造成性教育無法落實,此乃刑法227條之1衍生的負面效應。紀惠容提到,目前美國部分州與瑞典的實務做法,都對此做出因應方式,例如美國華盛頓州就採「年齡差距條款」,讓未成年人在一定的年齡差距內排除刑責,紐約州更有所謂「羅密歐與茱麗葉法」,年齡相近可作為積極抗辯的理由,可減輕其刑,並免於被公告。紀惠容建議,台灣可依照國內學制,將年齡差距設定為3歲,修法方向一種是可研議在現行227之1條中納入但書,讓差距3歲以內者免罰。第2種修法方式則是將類似案件轉化為非刑法犯罪,例如在刑法227條的構成要件中導入年齡差距,只要雙方差距3歲內就不觸犯刑法,差距3歲以上者則根據年齡不同而有不同刑期;另也可考慮直接在227條中增加第6項條文:「未滿18歲之人且年齡差距在3歲以內者,不適用前5項規定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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